lululemon告国产瑜伽服,败诉!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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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万,一分没要到。

全球瑜伽服天花板 lululemon,在中国打了一场商标侵权官司,一审输了个彻底。

 

01 一纸判决:索赔2000万,全部驳回

2026年8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拿大露露乐蒙运动用品有限公司(lululemon)诉浙江极由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五家主体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2000万元索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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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lulemon 主张被告运营的 JU ACTIVE 品牌,在门店装潢、商品、吊牌、宣传物料等处使用的标识,与其核心注册商标“视觉高度近似”,构成共同侵权。

被告 JU ACTIVE 是什么来头?一个2024年底才创立的国产运动服饰品牌,已开出近100家线下门店,主攻二、三线城市。一个新兵,硬生生扛住了全球巨头的重拳。

 

02 为什么输了?商标近似,看的是“混淆”,不是“像不像”

很多人以为:LOGO 看着像 = 侵权。但法院的裁判逻辑完全不同。

本案采用商标近似判定的经典方法——隔离比对、整体观察,结合“音、形、义”综合评判。落脚点只有一个:普通消费者会不会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

逐项拆解,双方其实只有“圆形外框”这一个共同点。

· 圆形外框:法院认定属于运动服饰行业通用设计,是公共设计资源,任何品牌都不能独占垄断。

· JU ACTIVE:标识由字母 J、U 演化而来,源自品牌标语“Just be U(做自己)”,线条非对称、粗细均匀,消费者能直接认读“JU/极由”。

· lululemon:涉案商标源自希腊字母 Ω 的艺术变形,线条对称、粗细有明显变化,是抽象符号。

一个读得出名字,一个认不出含义;一个非对称,一个对称。核心识别部分差异显著,普通消费者以一般注意力就能分辨来源,自然不构成混淆。


03 三个误区,先帮你排掉

误区一:局部长得像 = 侵权?不是。判断标准是整体隔离观察下是否造成混淆,而不是抓取某个局部相似点。本案里双方都有圆形外框,但法院没有因此判近似。

误区二:大牌知名度高,就能把通用元素圈进自己怀里?不能。知名度是加分项,但不能无限扩张。圆形外框这类行业通用元素属于公共设计资源,谁都不能独占。

误区三:超核准范围使用 = 商标侵权成立?不一定。判决书专门提到:被告存在部分场景超出自有商标核准类别使用的情况,但超范围使用属于商标使用不规范,通常由行政途径处理,不等于民事侵权成立。


04 给国产和出海品牌的三个启示

对国产品牌:原创差异化设计,就是最好的护城河。JU ACTIVE 能赢,不是运气,而是核心图形有完整的设计逻辑、有注册商标背书、也在真实稳定地使用。

落到动作上,有三件事现在就可以做:

1. 商标“用起来”并留痕:真实、持续的使用记录(销售、宣传、报关、参展),是将来维权时最硬的证据;

2. 知名度证据系统化积累:媒体报道、销售数据、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逐年归档,别等到要打官司才发现拿不出东西;

3. 核心标识保持稳定:不要随意改 LOGO、超范围使用,别给自己留把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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